关于调整娄底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娄劳社发〔2010〕9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通过娄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商讨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娄底市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冷水江市调整为650元/月;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调整为60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娄底市2010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冷水江市调整为6.8元/小时;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调整为6元/小时。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

 

娄底市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1、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娄底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让企业、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各县市区要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要在10日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适当位置公示娄底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高工资标准。

 

3、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享受的津贴、奖励性工资、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为:0738-826217。


来源: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