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3〕54号)文件精神,在对我市救护车自然情况开展充分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不高于我市救护车现有价格水平的情况下,规范我市救护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收取跨急救服务区域范围的远距离转运救护车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时,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签订协议。

 

2、开展远距离转运的医疗机构,要在2024年3月15日前,将远距离转运收费标准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备,报备价格应不高于现有价格水平,如需调整,需在调整前10个工作日向市两部门报备新价格。

 

3、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项目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严禁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救护车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4、本通知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本溪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