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完全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8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完全失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趸缴费)的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甘人社函〔2010〕140号),对完全失地农民趸缴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提出了处理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市(州)对政策理解不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差异较大,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极不平衡,有失养老保险公平原则。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使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本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实施后至《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实施前已征地和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

 

二、趸缴费年限的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趸缴费年限的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

 

(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趸缴年限)/征地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趸缴年限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上述方法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达不到0.6的失地农民,应当按规定补足。

 

三、缴费年限计算

 

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全部缴费年限以趸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计算。其中趸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超过满16周岁当月至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当月时间段的人员,以满16周岁当月至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当月时间段,计算其全部缴费年限,多出时间段的养老保险缴费,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由本人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自愿选择相应时间段清理缴费并退还该时间段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实行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

 

对本通知实施后5年内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按照“平稳过渡、缩小差距”的原则,采取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以本通知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新方法)高于以本市州或县区原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老方法)的,以新方法计发结果发放养老金;新方法低于老方法的,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至2019年底期间,除发放新方法计发的养老金外,还要增发差额的90%,2020年增发差额的70%,2021年增发差额的50%,2022年增发差额的30%,2023年增发差额的10%,2024年以后全部采用新方法计发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

 

完全失地农民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趸缴费部分暂不转移,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后,需要转移的,按趸缴费转移并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完全失地农民在省外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外省允许转移趸缴费的则予以转移,不允许转移的则予以保留,在外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趸缴费未能转移的,则清理趸缴费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将趸缴费部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又转移回省内的,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外省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时,暂不转移趸缴费部分,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并在我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允许其转移趸缴费并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