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郴州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郴人社发〔2010〕6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分局、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分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725元;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650元;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600元。

 

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7.5元;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6.8元;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6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