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部分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2023年)

乌医保字〔2023〕64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医保政策,在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经研究,并报自治区批准,对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调整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的医疗待遇政策

 

(一)报销比例。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70%,年度最高限额仍执行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和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并发600元的政策。

 

(二)报销顺序。调整参保患者在就医购药报销时,属于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患者先报销“两病”门诊用药,再进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二、扩大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为了体现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原则,将属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管理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实现参保群众制度统一、政策公平普惠。同时,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业务开展范围内,确保参保群众就近享受医保待遇。

 

三、调整完善居民参保等待期政策

 

(一)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截至日期由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

 

(二)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的待遇等待期由2个月缩短为1个月。

 

四、进一步规范职工医保待遇封锁规则

 

(一)新参保人员封锁规则。住院当月缴费即可直接结算。新参保人员判断标准为本次参保登记当月为新参保,之后缴费月份按续保对待。

 

(二)续保人员封锁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每年1至3月不设封锁,只要上年度12月缴费即可直接结算,从4月份开始,住院前1个月缴费的予以直接结算,没有缴费的不予直接结算。企业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判断住院前1个月是否缴费,如没缴费不予直接结算。

 

(三)所有退休人员不设封锁,正常参保即可报销。暂停参保状态下如果报销暂停以前住院费用的,判断住院费用发生期间是否缴费,如缴费可以报销,不缴费不予报销。

 

五、参保人员的急诊门诊(医疗类别代码13)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分别参照职工和城乡居民普通住院标准报销,且在市内外医院均可实现直报。

 

请各地及时通知属地内各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