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2018年)

宁人社〔2018〕31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统一设置为1200元、1560元、2040元和2520元四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标准缴费。

 

(二)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按个人选择缴费标准的10%确定,其中对选择120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仍按现行的每人每年130元予以补贴。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统一调整为2000元。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区要按照全市统一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待遇标准,不得自行调整或改变。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区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资金和待遇落实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明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配合,共同积极有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社会引导工作。要落实属地维稳主体责任,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细化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认真细致研究政策待遇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及时稳妥做好解释及化解工作,确保相关领域安全稳定。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