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建立临时账户期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消《缴费延长地确认表》的填报,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系统,直接通过记载的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判断确认缴费延长地为本市。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其中,需要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直接向参保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3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