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转发《关于落实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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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6] 20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确保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调整后相关经办业务能够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33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支付等政策仍然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 (辽劳社发[2006]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 1年6月3 0日以前个人账户及200 1年7月1日后个人账户分别按照当前的方式进行记载。

 

二、20 1 6年1月1日后对涉及个人账户计息、结转(核减)业务,只使用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计息、结转(核减)。在办理需要对20 1 5年底前个人账户重新计息等业务中,将继续按照原计息办法执行。

 

三、从20 1 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与统筹基金一并据实计算转移。各地需在2月末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修改完毕,3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新办法办理业务。凡2 0 1 6年1月1日后已生成信息表但未办理完结完毕转移业务均执行新办法。2016年1月1日至本文件下发时已办结属于新办法范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应向转入地补转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企业与机关事业转移办法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待国家出台新转移办法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20 1 6年1月1日后办理的补缴业务,补缴的历年个人账户基金无需上解。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5日印发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