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人社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工作质量,确保实效,现将《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大家,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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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见习质量,切实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发挥就业见习“就业缓冲区”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就业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为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

 

(三)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配备专业的见习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四)能够提供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七)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参保证明

 

(五)单位简介

 

(六)就业见习岗位信息表

 

(七)就业见习工作负责人简历表

 

(八)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简历表

 

(九)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十)就业见习实施方案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资料提交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资料。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岗位需求等情况。

 

第七条 经审核考察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认定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考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公布新增就业见习单位名单。

 

第八条 见习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审核合格的,延续其见习单位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一年以上未开展见习工作;

 

(二)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时间,套取、骗取见习补贴;

 

(三)见习单位不接受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四)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七)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第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见习单位资格,应书面通知见习单位,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公布,同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以下三类人员可纳入见习对象: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第十一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见习协议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及时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已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的见习对象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50%)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第十四条 留用率指上一年度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上一年度内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见习对象身份证明;

 

(二)见习对象属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16-24岁失业青年的,提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

 

(三)见习协议书;

 

(四)为见习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五)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和银行转账凭证;

 

(六)《见习人员首次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承诺书》。

 

(七)留用见习人员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自见习期满3个月开始发放,第一次发放金额为前3个月补贴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补贴;见习超过3个月,但在见习期内提前退岗的,退岗当月补贴少于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第十七条 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在见习期满后,集中一次性申报和发放。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见习工作组织、管理不规范的见习单位要求限期整改,1年内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见习单位取消见习资格,停止拨付见习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