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 企业和企业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现将我州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缓交,缓交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怒江州内无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经认定后提取限额可提高到25000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4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年) [2022-05-20]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