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