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

朝医保规〔2023〕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按照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年度设置,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45元;

 

(二)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

 

二、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各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0%;

 

(二)在一级医疗机构55%;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60%;

 

(四)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95%。

 

三、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置,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450元;

 

(二)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50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层级450元支付限额用尽后,可共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的50元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