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

朝医保规〔2023〕2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3号)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参保人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500元;三级医院(除甲等)60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降至100元为止。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