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晋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依次调整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5.63元、二类5.17元、三类4.71元、四类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9.9元、三类9元、四类8.1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35元、9.2元。

 

三、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介休市、河津市、孝义市、襄垣县、山阴县、沁源县、柳林县七个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黎城县、文水县两个县下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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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一类:全日制用工(月标准980元/月,小时标准5.63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10.80元/小时);

适用区域: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晋中介休市,吕梁孝义市,运城河津市

 

二类:全日制用工(月标准900元/月,小时标准5.17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9.90元/小时);

适用区域: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襄垣县,晋城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

 

三类:全日制用工(月标准820元/月,小时标准4.71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9.00元/小时);

适用区域: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柳林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四类:全日制用工(月标准740元/月,小时标准4.2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8.10元/小时);

适用区域: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长子县、黎城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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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