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5〕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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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疆籍劳动者,是指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六条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如下标准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四)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基的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的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员工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一)企业(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或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1)、《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新招用员工(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用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4),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5)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四)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6)。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7)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三条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发证地就业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工地落实。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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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