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吉政函〔2011〕10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 (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1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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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