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的通知

钦人社发〔2024〕32号


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公益性岗位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市直用人单位必须先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填报《钦州市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时,要注明用人单位拟招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签订期限等内容。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安排的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补贴组成,两项之和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先支付所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当月岗位补贴(财政部分和单位应付部分),每月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当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5.单位发放工资的明细表(并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领工资材料)或考勤表;

 

6.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月足额先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后代扣代缴公益性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月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本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当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4.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

 

5.社会保险缴费明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6.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与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为做到“管用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明确用人单位权责,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勤登记纳入单位正常用工管理体系,实施严格考核监督,确保不出现人员脱岗和空挂现象。发现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立即停拨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取消用人单位使用该公益性岗位资格。

 

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因完全丧失劳动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满3年的。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使用情况,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对出现弄虚作假、职责履行不到位、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岗分离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