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取计划的拟定、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提取业务的咨询、审批、资金运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托银行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取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缴存人、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管理部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对一年内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管理部可根据情况对提取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部发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规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规定的,非夫妻关系(即非配偶)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按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非夫妻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如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所占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提取公积金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第九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指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

 

3.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第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申请日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可申请。

 

3.购买拍卖住房,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可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可申请。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可申请。

 

6.提取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上述购建房可申请之日起1 年内,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第十二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中;住房消费类提取,具备条件的,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新建住房,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中。

 

2.购买再交易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3.购买拍卖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6.租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7.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转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中。

 

8.注销个人账户的,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提取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章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凭证或其他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或付款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四章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第十七条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十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或增值税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五章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第二十条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六章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七章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八章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减去补偿价的差额。

 

第三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5.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九章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三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建修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实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修(建)房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建房证明或修房证明。

 

5.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

 

6.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工程总价、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章 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申请人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租房地仅限于职工公积金缴存地(即工作地)。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房租金额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中心设定金额上限。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社区盖章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或公共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一章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十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

 

3.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四十条 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一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协议。

 

6.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第四十二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不动产权证书号、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二章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2.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本方式或按月对冲还贷方式,其中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在一年内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提取还贷。

 

5.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大额还款或提前结清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剩余本息部分。

 

6.大额还款或提前结清原则上资金应转入借款机构账户内,转入不成功的转入申请人银行卡。

 

7.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第四十四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归还本管理中心或自治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自治区以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借款合同。

 

4.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借款人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5.银行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卡。

 

第四十五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章 离休、退休

 

第四十六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职工取得离、退休证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5.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四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封存满半年。

 

2.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五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文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公证书。资金原则上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内,委托办理的可转入公证后的受托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十一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五章 出境定居

 

第五十二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因缴存人已注销国内身份及银行账户等原因,无法转入缴存人银行卡时,可公证转入受托人银行卡中。

 

第五十三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五十四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六章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五十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程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申请人应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十六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4.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5.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财产纠纷的,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现场做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

 

第五十七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如本操作规程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202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