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二、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人向常住地社区申请并经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
三、所需材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持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自愿前往常住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特殊群体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二)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三)失地农民需持相应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州、市对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等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办理,不再要求单独提供材料。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终止其就业援助。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五)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六)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已就业或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街道(乡镇)、社区(村)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工作,完善基础台账,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
(二)各地要及时将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认定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坚持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机制。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加强“就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对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退出人员要及时完成系统审核认定和退出,动态维护系统数据。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流程图
2020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