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自治州 关于印发《自治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6〕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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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州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县市(园区)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申领程序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十条 申请、审核、审批

 

(一)申请。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要及时报送县市残联。

 

(三)审核。县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市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县市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发放和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根据审核确定的享受补贴花名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两项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可持续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申请递交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程序,由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构负责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各县市(园区)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复核抽查制度。每年5月县市(园区)要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户籍迁出昌吉州的;

 

(二)残疾人死亡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补贴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精准发放;建立区、州、县三级联网共享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统筹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各县市民政局、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发放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初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园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五)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