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自治州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昌吉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州住公管[2011]6号)的规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缴存基数内容

 

(一)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

 

2017年度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73363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上限额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8340元。最低下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3668元。

 

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4402元(其中:个人缴存2201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201元)。最低下限为366元(其中:个人缴存183元,单位为职工缴存183元)。

 

(二)缴存基数组成部分

 

1、党政机关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综合目标考核奖金、文明单位考核奖金、综合治理考核奖金、采暖费、岗位工资等全部收入。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综合目标考核奖金、文明单位考核奖金、综合治理考核奖金、采暖费、岗位工资等全部收入。

 

3、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采暖费、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福利奖金等全部收入。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基数调整程序

 

(一)开通网厅调整程序

 

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至2018年6月以后,可在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界面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提交中心审批。

 

(二)未开通网厅调整程序

 

缴存单位到所属管理部拷贝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电子版),或自制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Excel或Wps表格格式),表格中包含字段的内容及顺序为:序号、个人账号、姓名、证件号码、调整后缴存基数,并在表格内填写相应内容和数据。

 

五、调整要求

 

1、缴存单位对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数据信息不符的,经办人应持单位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部进行修改,或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所属管理部进行修改。

 

2、调整中同时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两份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的电子文本文件报所属管理部审核。

 

六、注意事项

 

1、各单位填写信息务必准确全面,不应漏填,否则将影响职工下年度正常使用、查询等业务办理。

 

2、欠缴公积金未补缴的及调整后月缴存总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将不予接收。

 

3、为保证按时派息,中心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调整后信息比对及录入工作,因此各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通知所列资料报送至所属管理部,调整后月缴存总额自2018年7月起执行。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未按时调整,引发的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昌 吉服务管理部:2527779

玛 纳 斯服务管理部:6669018

呼 图 壁服务管理部:4506658

阜 康服务管理部:3223505

吉木萨尔服务管理部:6913949

奇 台服务管理部:7227168

木 垒服务管理部:4823898

 

附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

2018年6月1日


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