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要求,现明确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总价的3%,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多项工程的,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高限额。

 

其它事项遵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

2024年2月28日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