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0〕6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由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认定标准及程序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全额资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保障,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范围,比照孤儿享受同等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等。

 

三、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一)统一提交人员信息。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信息(见附件)统一提交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资助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认定前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退还。

 

(二)适应动态管理需要。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新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资格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新增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人员自民政部门提交至医保经办机构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对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妥善处理特殊情况。截至民政部门提交信息之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正处于住院治疗期间的,以入院日期为界限,对入院后新增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对入院后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双重身份人员的相关待遇。对同时具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人员,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双重身份”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医保函﹝2020﹞16号)的规定处理。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权益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来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资格确认,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交相关人员的准确信息;医保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系统支持,认真落实相关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和住院费用一站式、一单制结算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


来源: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