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9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 号)有关规定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将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调整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从 2020 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的补贴标准为 1500 元/人。

 

三、发放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组织申报。各院校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申请补贴。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 1,一式两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学籍证明(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原件、对应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对应身份证明材料分别为:低保家庭毕业生的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残疾毕业生的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助学贷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特困人员毕业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相关证明材料应在毕业学年(9 月 1 日起)有效。

 

(二)院校审核。各院校对毕业生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时应注意对毕业生敏感信息的保护,隐去身份证号码出生月日四位数字。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院校汇总填写“求职创业补贴院校申请表”(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 3,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个人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学籍证明原件、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院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三)人社部门审核。各地人社部门对院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从受理至审核结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对审核通过的院校,由市县人社部门填写“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 4),连同申请表和花名册送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至院校或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求职创业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2020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于 2020 年 3 月底前发放到位。从 2021 届起,求职创业补贴应于毕业学年 10 月底发放到位。

 

从 2020 届起,各类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院校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足额发放。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各地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四、材料留存

 

个人补贴申请表、院校申请表、花名册、学籍证明的原件以及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院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归档留存。

 

五、工作要求

 

(一)足额安排预算。各地在编制 2020 年预算时,应综合考虑近年来上级补助收入、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核定规模以及政策放宽等因素,足额安排求职创业补贴,确保求职创业补贴按时发放。

 

(二)严格审核审批。各地教育部门和人社技工院校管理部门负责甄别符合补贴条件的院校和专业,提供符合条件院校的名单,属于特殊教育院校的,提供职业教育类的专业清单。各院校、地方人社部门应加强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审批,对照文件要求认核对相关材料、信息,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对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能够确定毕业生身份的,可免于提供相关材料。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予以惩戒,人社部门将有关信息提交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院校将毕业生不良记录记入申请人学籍;对院校、部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院校、人社、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补贴发放截止日期合理确定序时进度,并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毕业生及时享受补贴政策。各级教育部门和人社技工院校管理部门应做好对院校的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院校按序时进度开展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公示工作。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2. 求职创业补贴院校申请表

3.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4. 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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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下载.docx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