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嘉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


发布: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