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18〕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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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促进民生改善,有效发挥“托底”作用,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坚持被征地农民原参保政策和本实施方案平稳过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开工建设项目兼顾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方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认定与补贴原则

 

(一)补贴对象认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二)补贴原则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120号)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办理程序

 

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相关单位、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和审核工作。

 

(一)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数量、征收土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附件1),组织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并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报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面积、涉及人数、现有土地承包面积以及失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

 

(三)县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测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并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将《测算表》和《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交通知书》(附件3)分别下发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前,按照《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和《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测算的补贴资金金额和缴费账户,足额预缴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五)县区人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缴费凭证开具《天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4)。

 

六、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待遇享受年龄后,缴费补贴资金仍有剩余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缴费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剩余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七、补贴资金筹集渠道及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八、养老保险费的管理、监督、审核

 

(一)账户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并及时将已到账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书面告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管理预存资金。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拨至相应社保专户。

 

各县区社保经办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管理、支出账户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向上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市委日常督查和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委督查室责令有关县区和部门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市委领导对有关县区、部门领导进行戒免谈话。对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县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三)审核权限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由县区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县区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九、职责分工及资金划转

 

(一)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改、财政、国土、农牧、人社部门要做好积极协调和指导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数量;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土地承包面积界定、核实和失地比例确定;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落实工作。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资金未足额预存到账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确认,县区国土部门一律不予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市人社部门不予通过审查,市国土部门不予审核转报。

 

(二)资金划转

 

在征地报批前,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将确定的征地人数和失地比例报县区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资金测算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出具同意退款通知书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责任追究及相关要求

 

(一)责任追究

 

对违反“先保后征”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实行严格问责,对各县区党政一把手和相关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本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要求

 

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市财政和秦州、麦积两区每年按照6:4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安排资金,分3年逐步解决已经形成的政府补贴资金历史拖欠,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历史遗留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天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5〕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

2.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3.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交通知书

4.天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来源: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