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台州市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台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6元。


发布: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