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6〕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指数计算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和缴费办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四、工作要求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


发布: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