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东社保〔2018〕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 居保”)制度,推动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而逐步 提高,保障老年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老年城乡居民的 幸福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 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每年按省公布的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对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十位。调整后若国家或省另对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出台调整标准 的,当调整金额等于或小于我市相应时段调整金额的,仍按我市 计算标准调整;当调整金额大于我市相应时段调整金额的,其高 出部分予以补齐。调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村(社区)三 级财政(集体经济)按原来比例负担。调整机制试行5年。

 

二、2018年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3号)有关 规定,2018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为5%,结 合上述调整机制及省有关2018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精 神,2018年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金额为28元/人?月, 即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378元/人/月。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曰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