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效能,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黔南州人口结构及超龄女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经省人社厅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构建适老型和谐社会,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业和工伤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三、参保范围

 

在黔南州范围内,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女职工(包含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包含已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女职工”),可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等相关规定

 

(一)参保缴费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招录用超龄女职工,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女职工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签订参保承诺书(见附件1),按本方案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超龄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补缴后支付新发生费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招录用超龄女职工,将正常参保职工三险参保变更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3.用人单位为超龄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根据超龄女职工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确定,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予以核定,高于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4.超龄女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同一个工伤保险缴费月度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均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职业病危害行业参保单位应提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健康体检协议机构出具的60日内职工体检报告,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6.按以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超龄女职工与经办机构建立的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登记入库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超龄女职工参保登记,当月最后一日24时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办理新增超龄女职工参保登记时,当月还未缴纳当期费用,当月最后一日24时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办理新增超龄女职工参保登记时,当月已缴纳当期费用,次月为新增超龄女职工缴纳了上月工伤保险费的;

 

连续二个月及以上参保缴费超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当月最后一日24时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7.超龄女职工年满60周岁之月,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超龄女职工工伤认定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未按本方案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本方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女职工,其工伤认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提交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4.原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得在参保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1.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不予支付。因工伤残的超龄女职工在其雇佣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四)其它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自愿为超龄女职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女职工约定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解决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4.超龄女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5.未按方案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超龄女职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6.已按建设工程项目等参保的超龄女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7.按黔南州超龄环卫工人政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参保年龄规定以外,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主要措施

 

(一)摸清企业底数,精准推动工伤扩面。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业务工作群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并通过电话、短信、入企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点对点分类开展超龄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对参保政策应知尽知,不留死角。

 

(二)重点突破,抓出工作实绩。

 

1.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研判,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以及超市、家政、环卫等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为重点,“政策上门”,切实打消用人单位用工顾虑,促进超龄女职工就业。

 

2.各级经办机构要常态化同就业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按月或按季获取新增就业人员及就业单位信息,加强同超龄女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接联系,引导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女职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强化过程调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更新掌握超龄女职工扩面动态,做好数据分析,有的放矢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要注意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困难,及时反馈,州级经办机构要按期调度全州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通报总结,做好工作指导。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全州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工作认识,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明确好任务分工,全力以赴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集中力量,加快落实,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二)强化内控建设,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全州要从技防、人防、制防、群防的角度抓好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要加强基金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妥善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欺诈、骗保风险。稽核部门要将超龄女职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列入重点稽核对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三)加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出成效。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经办机构及就业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职能共同做好过程监督、参保扩面、数据共享、政策宣传、工伤权益保护工作,抓出工作成效。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

  1. 1.黔南州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docx
  2. 2.认定工伤决定书.docx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