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2024年3月18日起)

津公积金委〔2024〕2号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3月18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在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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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