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阜蒙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精神,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阜医保发〔2021〕10号)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由80元/人/年调整至100元/人/年。

 

(二)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单位承担20元,个人承担80元;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缴费由个人承担;原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等一次性趸缴人员缴费由68元/人/年调整至80元/人/年,由个人承担。

 

二、调整待遇标准

 

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40万/人/年提高至48万元/人/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