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程序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就简化用人单位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在本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向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报审核。其中:缴纳包括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不含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本人档案,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会审组审核通过后,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24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