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本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0]24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营委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不断提升市本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理员是指依照程序招聘的、在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准入制度

 

第三条 协理员准入条件为:本市户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根据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品行端正;热爱劳动保障事业,具备从事协理员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协理员入职实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推荐,经业务负责部门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协理员入职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符合续签条件的,可续签合同(续聘人员可不受初始任职年龄限制)。协理员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任职到期后,须通过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可重新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二)掌握辖区人口中就业、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为辖区内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

 

(四)按要求为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工作和就业服务。

 

(五)落实社区24小时就业承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岗位对接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信息卡和档案卡进行登记、管理,做好对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对辖区内退休人员进行生存认定,定期将认定结果汇总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协助办理本辖区内退(离)休人员增减变动、遗嘱(离休人员)津贴申报等业务。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退(离)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四)做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劳动监察相关工作

 

(一)向辖区内用人单位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专(兼)职劳动监察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各项监察活动。

 

(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信息采集,建立数据库。

 

(四)适时反馈监察网格内投诉举报案件,协助监察机构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咨询的问题反馈到当事人。

 

第九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可承担的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协理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协理员从业期间,工资与保险(五险)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发放和缴纳,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中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列支。

 

第十一条 协理员正式上岗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操作实务、计算机操作、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和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

 

第十二条 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其中带薪年假休假时间按照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起从事协理员岗位实际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 建立协理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 协理员享有年终评优评先的权利,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优先续签合同。

 

第五章 协理员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热情周到,做到“用心、真心、精心”。

 

第十八条 做好日常工作详细记录,按规定填写各类表格,及时动态维护系统数据,坚持各项数据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服从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考核,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档案。每年一月份填写《营口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明细表》(见附件),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理员岗位实行满三年轮岗制度,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同一社区工作满三年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轮岗,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协理员需调整变动、借调和解聘时,应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调劳动保障协理员。私自借调的,一经查实,核减该社区协理员配置指数,停发借调人员工资,退返第三方机构(派遣公司),另行安排从事其它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协理员请假须逐级上报,2天以内须经其工作所在社区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2天以上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理员考勤事项,并按月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协理员进行工作情况抽查,无故空岗超过3次的,解除聘用合同,退返第三方机构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理员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要求,不服从岗位安排,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理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续签合同,考核被确定不称职者,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态度,有热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较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工作履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标准:

 

(一)优秀:热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完成本职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出差错;团结同志帮助他人开展工作;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称职:热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从领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本职工作;能与他人进行合作,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三)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五天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程序:

 

(一)日常管理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在充分听取所在社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评议。

 

(二)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三)劳动保障协理员互评是由所在社区的协理员之间进行评价,形成考核意见。

 

(四)年度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退出制度

 

第二十九条 退出条件:

 

(一)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经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

 

(四)服务意识差,百姓满意率低,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五)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存在其它不适合协理员工作问题的。

 

第三十条 协理员发生上述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协理员岗位工作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 协理员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第三方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理员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在岗,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三十三条 协理员岗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协理员所在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平时表现相对落后的协理员实行淘汰管理制度。每年淘汰人数不超过协理员总数的20%。

 

第九章 督查考评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理员的入职、调配、培训、年度考核、考评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对协理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本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件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

  1. 营口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明细表.docx
  2. 营口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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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