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提示我市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尽快办理补缴的公告


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为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请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缴费管理”→“阶段性缓缴补缴申请”模块,或到参保所属区分中心经办大厅,尽快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

 

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见附表(截至3月4日暂未补齐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已补缴请忽略)。

 

特此公告。

 

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

 



相关业务链接:

  1. 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

发布: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