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柳人社发〔2024〕6号


各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18号)、《关于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柳乡村指办发〔202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开发工作

 

(一)按需设岗、岗酬相适。各县区、新区应当根据上级明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现有支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量、各类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的岗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具体岗位类别由各县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同类型的岗位,原则上日补贴标准应当一致。

 

(二)做好岗位开发计划工作。各县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发挥就业社保专责小组组长单位的牵头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岗位分类、岗位数量、补贴标准等开发管理内容,统筹开展本县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本年度岗位开发计划。各乡镇原则上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库》(附件1)报县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归档。

 

(三)做好岗位选人用人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选人用人,岗位人选从监测户、零就业家庭脱贫户、家庭无劳动力外出务工脱贫户、返乡回流脱贫户、一般脱贫户中筛选。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杜绝优亲厚友、轮流坐庄、漠视群众实际需求、挤占挪用资金、拖欠劳务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工作

 

(一)完善考勤制度

 

明确上岗及考勤要求。各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上岗时间,避免上岗时间过于集中,出现长时间工作空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后,由村委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统一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表》(附件2)。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确有原因导致当天不能上岗的,经村委考勤人员同意后,灵活调整上岗时间,无法调整的,应当请假,当天因非不可抗力未上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二)推行持牌上岗工作制度

 

各县区、新区应统一制作《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牌》(附件3),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要挂牌上岗,进一步明确上岗人员的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岗位职责等内容。

 

(三)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内容

 

劳务协议内容要明确岗位类别、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区域)、上岗天数和上岗时间安排,注明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需协助村委开展迎检、清洁卫生、重大活动秩序维护等其他紧急性、临时性的工作。

 

(四)强化岗前培训工作

 

村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培训工作,清楚告知每位上岗人员的岗位类别、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岗位管理规定,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人社、乡村振兴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新区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抽查工作,县级人社、乡村振兴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每两个月开一次本乡镇自查工作。市级人社、乡村振兴部门抽查结果纳入平时考核内容。

 

三、强化退出人员跟踪帮扶机制

 

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含生态护林员),当月未能及时就业的,从次月起开展“251”就业帮扶工作至当年12月。

 

四、新老岗位衔接问题

 

本通知下发后新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本通知落实,通知下发前已在岗的乡村公益性岗位,除岗位补贴按原协议执行外,其余管理规定按本通知执行,待协议到期后,统一更换新协议,岗位补贴标准按新开发的同类岗位执行。

 

五、其他

 

就业补助资金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此文件执行。此前印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库

2.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表

3.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下载:

  1. 1.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库.wps
  2. 2.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表.wps
  3. 3.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牌.wps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