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甘卫人函〔2022〕28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明确相关条件的具体审核要求,根据《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现将以下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能力条件审核要求

 

(一)专业能力

 

医疗和中医专业提供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护理专业提供10份申报人负责的能体现其专业水平的完整护理文书(包括护理评估、护理记录、护理宣教);公共卫生专业提供5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业务工作计划、或技术指导方案;医疗技术专业提供20份申报人负责的检查记录单;卫生管理专业提供3份参与制定实施的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或评价方法和标准、或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或本领域调研的客观研究分析报告。

 

上述材料,均需单位审核确认无误(重点审核是否为本人业绩)并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二)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1.专业技术能力。各单位提前将病案首页参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数据形成《病案首页数据表》,依托国家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获取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的客观数据,确定本单位基本要求标准并公示。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标准和申报人数据公示文件。

 

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需提供任期内所有年度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周数(天数)的单位公示文件。

 

3.完成规定工作量。所有申报卫生系列全省范围有效高级职称的人员(包括申报特殊人才和破格人员),均需满足《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附件1工作量要求,否则不得推荐申报。公立医院和民营机构分别于2018年1月1日和2020年7月1日以后从HIS系统提取临床工作量。此时间之前未安装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依据实际安装的其他系统或调取诊疗原始记录的方式提取,并将提取工作量在单位公示。除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专业外,工作数量需提供满足附表(附表中标准相同的各专业为同一类别)要求工作数量的原始数据和单位公示文件。

 

上述材料,均需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三)胜任工作能力

 

我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左右。企业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不含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部队外聘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参照执行。对考核制度不健全、不按此标准执行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将不作为晋升高级职称业绩使用。

 

上述材料,需提供单位考核制度文件、所有人员考核结果文件及被考核人考核登记表,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四)知识更新能力(进修)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须到上级或省外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管理专业人员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规定时间进修学习。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由所在单位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免于进修学习。

 

上述材料,需提供单位派出依据和进修结业证书(证明)或免进修批复文字证明。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五)帮扶基层经历

 

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级别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政府确定)。新冠肺炎一线人员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工作人员等八类人员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间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上述材料,需提供帮扶文件(包含派出文件和考核文件,且须注明帮扶时间节点)、或档案记录,或HIS系统提取诊疗记录(包含汇总情况的说明),或提供派出文件、参与工作天数认定文件,或需提供档案中提取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其他帮扶证明材料;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专业累计服务基层经历需提供派出文件和单位统计公示相关文件。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六)科研带教能力

 

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人员须开展本专业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级别和排名不限),需提供立项、结题及成果登记相关资料扫描件,其他专业科研不做硬性要求。带教能力中申报人员与被带教人员必须有至少一年以上共同工作、面对面直接教学培养经历,任期内完成结对带教本专业本科室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帮扶等本专业人员均可算被带教人员)任务要求。需提供经单位认可的带教计划(并注明带教期限)、带教总结和被带教人获奖或获得认可的证书或文件(作为业绩使用时,被带教人获奖须为带教期间或带教结束后一年时间内,且获奖为相应级别荣誉称号或本专业技能竞赛奖励)。

 

上述材料,需经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

 

二、业绩条件审核要求

 

(一)临床工作量业绩

 

1.工作量排名。晋升人员在达到《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要求最低工作量基础上,临床专业按照手术为主临床科室(可按照门诊单元、住院病人、手术量各占一定系数计算综合工作量)和非手术为主临床科室(可按照住院病人数和门诊工作单元数各占一定比例计算综合工作量)进行分类排名;护理、医疗技术等专业按照所有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技术人员进行排名,前1/100可使用该条业绩,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50人的不能使用此条件。需提供单位所有参与排名人员汇总公示文件。

 

2.双倍工作量。能力条件标准中门槛工作量不作为计算双倍工作量的依据。超过要求工作量2倍是指达到《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附表要求工作量基础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各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要求的工作量(按照附表工作量要求统计本单位同一类别人员人均5年工作量,不得低于省级要求工作量),超过单位要求工作量两倍(门诊单元数、出院患者数、手术人数等必须同时达标)的可作为业绩使用。需提供本单位确定平均工作量的文件和2倍工作量公示文件。

 

(二)医德医风业绩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评价制度,开展平时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医德医风进行量化考核,在达到医德医风必备条件的基础上,针对的一线医(护、技)师,以患者(服务对象)、患者家属、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领导等综合评价为依据,不分专业、层级等,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的排名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医德医风评价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不涉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的人员不得使用本条业绩。使用此条业绩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医德医风评价制度、医德医风或群众满意度评价方案和考核结果文件或公示文件。

 

上述(一)、(二)项材料,均需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人数较多时,将申报人重点标注。

 

(三)奖励业绩

 

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医学会评选的医学进步奖、省中医药学会评选的皇普谧医学进步奖、省护理学会评选的黎秀芳医学进步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文件。

 

(四)科研课题项目业绩

 

科研课题项目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课题级别按照立项和验收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需提供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和成果登记相关材料。2018年11月26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只需提供立项和验收结题的相关材料即可,之后立项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成果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论文、论著业绩

 

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同一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使用,并列第一作者、同为第一作者仅限排名第一作者。不符合查重要求的论文不予认可,未经送审的论著不予认可。论著需上传省卫生健康委送审结论文件和论著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共同作者未在前言或后记中标明个人贡献的不予认可,资料汇编、年鉴、文集不予认可。

 

(六)学会任职业绩

 

担任本专业国家级学会职务应为二级专业委员会以上,担任省级专业学会职务应为省卫生健康委主管的省级一级学会(甘肃省医学会、甘肃省护理学会、甘肃省中医药学会、甘肃省预防医学会、甘肃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甘肃省康复医学、甘肃省针灸学会、甘肃省生理科学会、甘肃省口腔医学会、甘肃省营养学会、甘肃省医学伦理学会、甘肃省老年医学学会、甘肃省人口学会、甘肃省老年学学会),未备案或学会实际处于停滞状态的不得使用本条业绩。需提供学会聘书和文件。各协会任职不适用与本条业绩。学术期刊编委以刊物对外公布的编委名单结合聘书为依据,公开发行的杂志未公布的编委不能作为业绩使用。需提供聘书和刊物对外公布的编委名单相关材料。

 

(七)基层有效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业绩

 

其中每年在本单位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授课以单位安排计划为准,需提供授课计划、授课记录及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

 

(八)基层有效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或技术报告业绩

 

病案分析报告等需结合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撰写,由单位组织鉴定,在省级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可代替工作报告。需提供单位鉴定文件。

 

(九)基层有效完成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业绩

 

适用于承担具体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直接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具体目标完成情况以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数据为准。需提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文件和相关指标佐证资料。

 

(十)基层有效任期内临床病例评选优秀业绩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加强临床病历管理,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每年组织对临床终末病历进行评选,对优秀病历予以通报表扬,持续提升医疗质量。需提供单位评选文件及评选为优秀病历的原始病历资料。

 

上述(三)至(十)项材料,需单位盖章后,扫描合并为1个PDF上传。

 

三、其他要求

 

(一)卫生管理专业仅限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医务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卫生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卫生管理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类别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所有能力、业绩材料均为聘期内在相应岗位产生的本专业业绩。转换专业类别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提供的论文、科研、获奖等须为在卫生管理岗位后产生的本专业相关业绩。

 

(二)破格申报和参加特殊人才评价均需满足《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品德和能力条件标准。转换专业申报时,提供的业绩应为新专业岗位上产生的业绩,原与晋升专业不符的业绩不能使用。

 

(三)2017年7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可提供实际从事工作相关业绩按照执业资格类别申报高级职称。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任职的,可按照实际岗位要求和执业范围参照公共卫生专业条件申报高级职称。

 

(四)《评价标准》《基层评价标准》为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省级评价条件标准。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合同制人员等可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设置职称各层级人员控制比例,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4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