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节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5号)、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本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毕节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8537元(74147÷12×3),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449元[18537×12%(单位)+18537×12%(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下限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7元[1570×5%(单位)+1570×5%(个人)]。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0日


来源: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