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湛部规2019-46)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1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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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百项疏堵行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决定立即优化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精简资料,取消部分贷款业务的二手房评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纯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评估报告,二手房的组合贷款因涉及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则按商业银行的要求办理。

 

二、取消二手房评估报告后,借款申请人须向我中心书面承诺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格,由我中心内部核查,并按房屋成交价与房屋契税计税金额两者较低值核定房屋价值。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