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人社秘〔2023〕9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民营企业”)。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经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和国家防范致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所在企业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缴费基数

 

1.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2.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三)参保费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及《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小微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进行浮动。

 

(四)参保方式

 

1.小微民营企业以“实名制”方式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须按规定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三险(养老、失业、工伤)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再进行参保险种调整。

 

2.实行“承诺制”和“退出机制”管理,凡要求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填写《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详见附件1)。小微民营企业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和职工参保变动。

 

3.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仍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其参保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1.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劳务派遣的单位)仍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邮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邮管〔2021〕52号)执行。

 

3.超龄就业人员和顶岗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41号)执行。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5.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