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马政〔2009〕5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逐步提高我市参保农民的老年津贴和养老金补贴(以下统称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新农保正常待遇调整机制

 

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区参保农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月标准的18%发放,即由原每人每月50元统一调整为109元。今后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立新农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制

 

从新农保实施时起,市区参保农民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员,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当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50%。

 

三、实行新农保其他相关规定

 

1.从2009年7月1日起,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以及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死亡人员8个月本人生前月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不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

 

2.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和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其新农保待遇。服刑和劳教期满后执行相应的待遇标准,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当涂县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新农保办法,市财政仍按原标准给予当涂县新农保基金补助。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