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引育产业优秀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建北海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体系,进一步强化北海市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引育人才

 

(一)对引进和培育国家级及自治区级高层次人才、人才集聚度高、建成较稳定研究团队、创新引领作用显著的规上工业企业,认定为“北海聚才杰出企业”。

 

(二)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总用工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认定为“北海聚才示范企业”。

 

(三)对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认定为“北海工匠培育示范单位”。

 

(四)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已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并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设站单位、基地载体单位,从市财政预算经费中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五)鼓励“带土移植”引育人才,对带团队、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市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一次性申报不超过50万元自选科研课题资助。

 

(六)实施北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单个发榜项目研发经费总投入或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财政科技经费10%给予发榜方支持,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为100万元。

 

(七)支持院校和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院校或企业800元/人—10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三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一)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专项”,新入职北海企事业单位的博士毕业生,三年内可一次性申报不超过20万元自选科研课题资助;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一次性申报不超过50万元的自选科研课题资助。

 

(二)对与我市重点领域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签订3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后,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北海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每年由上述个人所得税留成属地的县区园区兑现,连续补贴5年。

 

(三)对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科技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年薪不低于30万元且承担过各级科技项目的科技研发人才,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后,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北海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每年由上述个人所得税留成属地的县区园区兑现,连续补贴5年。

 

(四)对企业全职引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自治区)级“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行业(领域)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属于企业急需紧缺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后,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北海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每年由上述个人所得税留成属地的县区园区兑现,连续补贴5年。

 

(五)支持产业人才到北海市投资创业,对在北海注册成立公司且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额度不低于5亿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园区(县区)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支持,并免除三年租金。

 

(六)支持优秀产业人才参政议政,纳入市政府智库成员,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行各业表彰奖励对象,纳入各行业部门联系服务重点对象。对北海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非北海籍优秀企业家,推荐作为“北海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第四条 落实人才服务保障

 

对引育的自治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相应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一)子女入学。人才子女不论户籍,享受我市托育服务中心的托育优惠价。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人才子女提供一次其实际住址所属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公办幼儿园入学机会。

 

(二)医疗保健。人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挂号就诊、专家会诊、高级病房、体检等绿色通道优先诊疗服务。

 

(三)购房服务。在北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补贴。

 

第五条 以上政策在执行期内,国家、自治区、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