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21年)

滁人社发〔2021〕18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公共就业服管理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61 号)有关精神,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138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242元/月调整为1350元/月,其他相关待遇依规定调整,请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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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