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 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在坚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下,2010年7月份启动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底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四、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措及待遇支付

 

(一)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财力自行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建立个人账户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已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它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60周岁的农村居民须参保缴费;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有效,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婚进婚出的参保人员随户口变动转移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六、整体启动、全面实施

 

(一)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7—10月)

 

在成立市、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和完善县、区级经办机构,明确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专管人员职责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12月)

 

对前阶段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总结经验,形成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在我市建立和运行扎实稳定、逐步完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高科为组长,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民政、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的农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明确和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设一名专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代办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兼任或从大学毕业生中选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让更多的适龄农村居民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附件:盘锦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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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高科(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老颜武(市政府副秘书长)、于长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孙海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锐(市财政局副局长)、杨旭光

 

(市发改委副主任)、陈丽萍(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玉萍(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田德顺(市人口计化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戴香菊(市审计局副局长)、李英(市监察局纪委常委)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