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9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公式中的工资增长率Gn-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的规定,G2014=0(G2015-1= G2014=0,即N为2015时Gn-1=0),且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所以2014、2015年度的工资增长率为零。

 

G2015=6%,即G2016-1=6%,所以2016年度的工资增长率为6%。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N为2015,=1+ G2015-1=1+ G2014=1+0=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N为2016,=(1+ G2015-1)×(1+ G2016-1)=(1+ G2014)×(1+ G2015)=(1+0)×(1+ 6%)=1.06;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N为2017,=(1+ G2015-1)×(1+ G2016-1)×(1+ G2017-1)=(1+ G2014)×(1+ G2015)×(1+ G2016)=(1+0)×(1+ 6%)×(1+ G2016)=1.06×(1+ G2016),G2016待国家公布确定。

 

由于G2016尚未公布,在确定2017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G2016暂按0计算,待国家公布G2016后,再重新计算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其余年度退休的人员,依照上述办法操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其中5%和8.31%均为年记账利率,应转换成月记账利率,再根据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月数记账。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

 

已按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自进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存储银行之日起,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存储银行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职业年金尚未缴纳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即补足到账,不计息。

 

职工年金开始市场化投资运营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全省统一的投资收益率记账。

 

今后国家或省里对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记账办法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职业年金待遇发放

 

由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列入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的范围,在国家相关政策未明确之前,我省职业年金待遇暂不做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统一采取按月发放的办法执行。职业年金待遇月发放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扣除转入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资金)除以退休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五、“保低限高”的具体操作办法

 

“保低”的情况:当老办法待遇高于新办法待遇,按老办法待遇保低计发时,将老办法待遇的高出部分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这个项目管理,相应增加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限高”的情况:当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对新办法待遇进行限高计发时,将新办法待遇中被限高不能享受的部分原则上从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中扣减,当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不够扣减时,先将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扣减,差额部分再从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中扣减。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相应同时转移基金,并按本通知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和标准明确前,已经办理保险关系、基金转移继续的,应及时按本通知补计利息,重新计算应转移接续的基金,增加部分由转出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转给转入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资金由转出地基金负担。本通知下发前按规定应当转移,但尚未转移保险关系或基金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三个月内完成。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学习,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抓紧做好保险关系、基金关系转移接续,“中人”待遇计发,养老金调整、缴费基数核实等工作。同时,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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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等规定,现就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

 

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G2015为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用于计发养老待遇,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精确操作要求高。各地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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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