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

锦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576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46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556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7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8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及时精准救助困难群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主动发现渠道,加大线上动态监测,线下走访困难群众家庭力度,及时救助困难群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我市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区要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锦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新标准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孤儿动态管理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供养金和养育金增减及分类施保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202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人数、发放金额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来源: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