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农发〔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强农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2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贺州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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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强农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撂荒,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县(区)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牵头组织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三、重点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登记、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提请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布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共同草拟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至各乡镇执行。

 

(二)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三)明确补贴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后,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因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进出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耕地,可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严格奖惩措施。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和提高耕地地力。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县(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亩。二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止面源污染工作相结合。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有关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区)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县域内统一补贴依据。同一县(区)在2024年度应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补贴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六)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应由农场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网址:59.211.201.147)”(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在“一卡通”系统补贴登记中,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准确汇总统计数据。

 

(七)落实补贴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八)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取5~10个农户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县级补贴面积数据大于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数据的,要倒查补贴面积情况并书面说明原因。

 

(九)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统筹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2024年资金用于测算全县(区)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同时在“一卡通”系统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十)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升耕地地力、保障粮食安全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当地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准确按时发放到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业务工作培训,做到补贴对象精准、补贴标准精准、补贴依据精准、时间节点精准,确保相关业务干部和所辖乡镇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一卡通”系统的操作,及时准确地通过“一卡通”系统开展补贴农户信息录入、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等工作。“一卡通”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运维团队,联系电话:0771—5331541、0771—5331548、0771—5331613、0771—5331614。

 

(三)加强监管和指导。各县(区)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对县(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张榜公示、宣传手册、发放明白纸、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提高政策知晓度。县(区)、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获得农户理解和支持。通过政策宣传,发挥好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五)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区)要收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以村为基本单位),经村委会盖章以及具体经办人和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本区域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附件1),于2024年2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各县(区)财政局收集、汇总本县(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市补贴资金发放书面总结(含附件2)、县级政府审定补贴方案的批复、县级抽查审核等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各县(区)要及时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2024年工作总结(含附件2)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财政局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冯薇,联系电话:5125595,电子邮箱:hznyncj1@gxj.gxhz.gov.cn;市财政局联系人:叶思影,联系电话:5135523,电子邮箱:hzczj11@gxj.gxhz.gov.cn。

 

附件:

1.2024年贺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表

2.2024年贺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发放统计表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2. 《贺州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docx

发布: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