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民〔2023〕18号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要求,结合《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丽委办〔2012〕57号)文件精神、现将《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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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做好新形势下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会保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原有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补贴分为高龄津贴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具有丽水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具有丽水市户籍或在丽水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达到90虚岁或100虚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高龄老人补贴与其他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特困、低保、低边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

 

(一)高龄津贴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由“浙里康养”系统自动生成发放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由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补发。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本市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乡镇(街道)审核报送,非本市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审核报送,每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生成发放清册。9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采取社会化发放;10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老年人本人手中。

 

四、发放管理

 

2023年4月份起,高龄老人补贴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丽水经济开发区高龄老人补贴由南明山街道民政办负责发放。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负责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对象的复核、认定、发放、监管等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补贴。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户口迁出本市。

 

上述情形由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核查,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停止发放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市或再度出现,可在次月重新按规定予以发放。

 

六、与原有政策衔接问题

 

原已在人力社保部门或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高龄津贴的非浙江省户籍老年人,在户籍地未重复享受前提下,高龄津贴待遇继续保留,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核实申报,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七、资金管理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二)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原渠道保障;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台账。

 

八、本办法从4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丽民〔2023〕18号.pdf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