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人社函〔2016〕578号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2013年1月至5月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参保登记的女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河人社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和《关于执行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1]1632号)规定,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年龄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请你局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3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