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6年)

厦人社〔2016〕3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至260元,其中具有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至100元。以上增加部分从2016年7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三、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该惠民举措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22